一、法律规定
1. 第一百四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形式一般包括提供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等。
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父或母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应优先抚养。
4.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夫妻返还借款。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2.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5. 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夫妻返还借款。
总结:5. 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夫妻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