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事项。”因此,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配偶作为受益人,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 受益人权益保护:《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当事先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有权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并需确保其知情权。
3. 遗产继承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保险金可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成为受益人。
4.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配偶通常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因此他们可以成为合法的受益人。
5. 权利义务对等:《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选择配偶为受益人,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指定配偶为受益人,这既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尊重了被保险人和配偶的意愿。同时,配偶在法律上可能具备保险利益和继承权,进一步保障了其作为受益人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