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且受益人的顺序和受益份额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明确指定。此外,《保险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享有被明确赋予的受益权,这是其权益保障的基础。
二、受益期待权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金具有合法的期待利益。《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期待权,符合法律规定,任何非法剥夺或侵犯该权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三、受益变更权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表明受益人有权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申请变更受益人身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适时调整。
四、受益放弃权
受益人有权自愿放弃其保险受益权。《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虽然此处直接针对继承权,但同样适用于保险受益权的放弃,受益人应遵循类似程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
五、受益请求权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23条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据此行使受益请求权,要求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主要包括受益人指定权、受益期待权、受益变更权、受益放弃权以及受益请求权。这些权利均受到《民法典》及《保险法》的明确保护,构成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体系。受益人应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权益,以有效维护自身在保险关系中的正当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主要包括受益人指定权、受益期待权、受益变更权、受益放弃权以及受益请求权。这些权利均受到《民法典》及《保险法》的明确保护,构成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体系。受益人应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权益,以有效维护自身在保险关系中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