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婆婆给儿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婆婆作为投保人有权指定儿媳为受益人。
2. 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婆婆与儿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设定儿媳为保险受益人。
3. 受益权变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儿媳作为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主张权利。
4. 继承问题:若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死亡,儿媳作为受益人可能涉及遗产继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可能会影响儿媳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5. 意思自治:保险合同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自由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婆婆作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儿媳作为保险受益人,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选择应得到尊重。
总结::婆婆可以将儿媳设为保险受益人,但需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继承问题。同时,儿媳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