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
因此,投保人有权在被保险人选定的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产品。
二、受益人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保险金的数额确定原则是:兄弟姐妹之间按继承份额比例继承;配偶、子女之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因此,受益人也应由在同一顺序内的一方或者双方继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那么他们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共有权、对各自的份额等。
四、收益权归属问题
如果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为病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此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应当作为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五、死亡赔偿金归属问题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但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死亡赔偿金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的遗产,由他们共同继承。
1. 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在投保人。
2. 受益人应在同一顺序内继承,不能推翻其中一方的继承权。
3. 财产分割应该平等处理,不能因财产性质而有所偏向。
4. 投保人在因病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应作为遗产处理。
5.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死亡赔偿金将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的遗产,由他们共同继承。
总结:5.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死亡赔偿金将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的遗产,由他们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