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虐待被监护人;(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未成年人在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财产分配问题
在未确定未成年人的身份前,若已将抚养费或者遗产作为其名下财产进行分配,此时未成年人的权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担扶养费用的一方,可以随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因此,在被剥夺了抚养权的情况下,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要求重新分割抚育费。
三、遗产继承权问题
在未成年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其部分遗产的继承权,且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享有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于自己享有的遗产享有优先继承权。
四、精神赔偿问题
在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原因或者自身原因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况发生时,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了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五、社会救助问题
当未成年人因某种特殊情况,例如遭遇家庭经济困难等而面临生活困境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可能有权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此,若未成年人在无法通过自己的方式保障自身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践中,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各种利益,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践中,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各种利益,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