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主体
1. 身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享有生命权的人,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和保护自己的生命。”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其生命权的主要享受者。
2. 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因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有权重新就保险合同内容行使代位权。”因此,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赔付。
二、受益人的设定
1. 权利设定:《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设立人寿保险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受益人为死亡、生存、伤残等原因产生的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视为多人共同受益。”因此,受益人的选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 优先顺序:《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同一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时为二人以上,且受益份额相等的,按照受益人的人数确定受益比例。”因此,如果两个人都作为受益人,并且他们的受益份额相等,那么按照他们的名字的字母顺序来分配受益金额。
三、利益取得方式
1. 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意外伤害发生人身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事故,并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资料。”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资料,以便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
四、保险责任
1. 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所称的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当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了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总结:1. 协商解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