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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权非法采矿?

用户:132****6415 榆林市 2024-12-01 02:36 自然资源 浏览量:511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问题概述:用户希望了解王宝权是否涉及非法采矿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定性、相关法律责任、处罚依据、证据要求及救济途径。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1. 行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采。若王宝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采矿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2. 法律责任:非法采矿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对无证采矿或超越许可范围采矿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4. 证据要求:认定王宝权非法采矿,需收集和固定如下证据:(1)王宝权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范围采矿的相关证明;(2)非法采矿现场勘查记录、矿产品数量鉴定报告;(3)王宝权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直接或间接证明其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4)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评估报告等。

  5. 救济途径:若王宝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辩护,申请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

总结:王宝权若存在未经合法批准擅自采矿或超范围采矿行为,将构成非法采矿,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认定其非法采矿需综合各类证据,王宝权在面对法律制裁时,享有法定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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