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在民法中,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提供经济赔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那么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应该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来行使权利。
二、民事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1129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监护人以外的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其监护人不追认的,该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只有监护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子女等近亲属才可能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监护权与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在中国,《民法典》第1083条第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那么应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来行使权利,即他们的直系亲属。
四、道德和伦理观念
从道德角度看,作为监护人,他们有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将保险金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或者遗产继承费等必要支出。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去世,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五、风险承受能力与投保意愿
此外,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角度考虑,他们也应尽量确保保险合同的内容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需求,并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有足够的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从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他们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公司也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从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他们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公司也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