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在本法庭上代表我的客户提出以下观点。我方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公司表示不满或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1. 合同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但应当向保险公司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请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澄清,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
2. 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对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他们可以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例如,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保险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提出投诉。
3. 财产保全: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那么他们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将部分财产保留在保险公司的手中,以此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 优先赔偿权: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首先赔付其在事故中遭受的实际损失,然后再赔付其他保险公司的责任。
5. 时效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超过这个期限,他们的索赔可能将被视为无效。
以上是我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提出的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期待您的裁决。
谢谢!
总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