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假设某位资深高级律师甲在购买人身保险时,为保护其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保险公司设立了一份受益人名单,并将其告知了保险公司。
二、《保险法》相关规定
1. 第六十五条: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视为约定的"自动支付"。如果合同规定不自动支付或者不能自动支付的,应明确书面约定。
2. 第六十一条: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人的选择应当遵守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三、《保险法》中的受益人指定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那么这个指定就是合法的。
同时,《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选择应当遵守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受益人的选择不是通过直接书面方式表达的,只要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资深高级律师甲设立的受益人名单是合法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可以视为约定的"自动支付"的;同时,受益人的选择应当遵守《保险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因此,即使受益人的选择不是通过直接书面方式表达的,只要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
总结:综上所述,资深高级律师甲设立的受益人名单是合法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可以视为约定的"自动支付"的;同时,受益人的选择应当遵守《保险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因此,即使受益人的选择不是通过直接书面方式表达的,只要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