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意外险的受益人通常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指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即可能遭遇意外的人)和投保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亲属或监护人)都有权指定受益人。
1:指定权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也有权同意或更改这一指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2:同意权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该指定无效,体现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同上)。
3:变更权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四十条)。
4:优先权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顺序(《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5:权益保护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且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
总结::保险意外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并需被保险人同意,可在保险期间变更。未指定时,法定继承人享有权利。受益人的权益受法律保障,保险金独立于被保险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