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谁续费谁受益的问题上,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民法典》第826条:个人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单独或者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由个人担任股东。公司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保险法》第79条:人寿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成立满五年且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有不得解除合同事由的除外。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合同的继承人继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可以在保障赔偿义务人支付适当金额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额。
总的来说,保险责任的续费和受益权的关系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来判断,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民法典》第826条明确规定,个人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说是“谁续费谁受益”。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责任的续费和受益权的关系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来判断,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民法典》第826条明确规定,个人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说是“谁续费谁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