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母婴保险合同》的主体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出生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不得作为母婴保险的受益人。
二、权利义务
母婴保险的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享受保险金支付的权利:被保险人在孕期、分娩、新生儿出生后或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时,有权获得保险金。
2. 提出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参与保险产品的选择权:如果母婴保险产品中含有等待期条款,受益人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该等待期。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近亲属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书面指定一个人或者数个人为受益人。”
综上所述,母婴保险的受益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享受保险金支付的权利、提出索赔的权利以及参与保险产品的选择权等权利。同时,其权利义务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总结:综上所述,母婴保险的受益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享受保险金支付的权利、提出索赔的权利以及参与保险产品的选择权等权利。同时,其权利义务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