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该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但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该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财产损失部分或者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接受保险赔偿金的,适用本规定。在投保人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指定受益人。”
3.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请求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获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书面同意,请求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在保险金中扣除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金额,余额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5.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人寿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受益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总结:起来,《保险法》对指定身故受益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请求保险金时,法院才予以支持。此外,保险标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支付保险赔偿金,还应该在保险金中扣除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金额,余额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