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有本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二)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资格的,负全部责任;
(三)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驾驶人未系安全带的,负全部责任;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的,负全部责任;
(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总结: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