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保险理赔 > 问答详情

保险金受益人分配此例?

用户:160****4731 鼎城区 2024-04-27 20:30 保险理赔 浏览量:2270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案例概述:

李明在与张伟结婚后购买了婚前财产的房子。婚后,他们决定一起购买房产并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由于贷款等问题,李明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于是他在将房款分摊到每个月后,将其转移给了妻子作为生活费。几年后,张伟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问题分析:

1.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李明虽然把大部分房款转移到了妻子,但仍然没有改变房屋仍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事实,因此李明并没有侵犯张伟的财产权利。

2.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死亡时无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里,李明虽然转移了部分房款给妻子,但他并没有放弃对剩余房款的所有权,因此他仍然有权享受继承权。

3.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案件中,李明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张伟购买了房产,这是一种有效的约定方式,因此李明具有处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林木、土地等可以分割的财产。

3.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得滥用合同条款。

4.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协议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协议将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归于一方。”

总的来说,李明在与张伟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明转移房款给妻子时,他并未侵犯张伟的财产权利,因此他仍然有权享受到继承权。同时,李明还保留了处理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

总结:

总的来说,李明在与张伟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明转移房款给妻子时,他并未侵犯张伟的财产权利,因此他仍然有权享受到继承权。同时,李明还保留了处理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

保险金受益人分配此例?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服务地区: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