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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退费收取合作费?

用户:136****5909 锡山区 2024-11-29 08:51 消费权益 浏览量:18424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用户核心问题概述:用户想了解教育机构在办理退费时收取合作费的合法性,以及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公平原则及教育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要求。

法律问题详细分析:

  1. 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审查:首先需审视教育机构与用户(或其监护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退费条款及可能涉及的合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第三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若合同中未明确提及合作费或该费用的收取缺乏合理性基础,此做法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教育机构单方面决定收取未事先明示的合作费,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教育服务收费管理:针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强调培训机构应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确保预收费资金安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取未经事先说明的合作费,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精神。

  4.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告知合作费的存在及具体标准,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解决争议的途径:遭遇此类问题的消费者,可首先尝试与教育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途径。

总结: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在退费时额外收取合作费,除非该费用基于明确、公平且事先告知的合同条款,否则极有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教育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公平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质疑该费用的合法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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