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关注“祁付国合同诈骗”事件,希望了解该案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从资深高级律师视角,对涉及的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法律分析,同时要求提供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文字表述不少于500字,最终予以总结。
法律分析: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若祁付国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则可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主观故意:祁付国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无实际履行意愿,却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九条,其主观状态可通过其行为方式、履约态度、事后处置财产等客观情况推定。
欺诈行为:祁付国应存在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以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之一。若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实施了此类欺诈行为,将构成该罪的核心要素。
被骗方陷入错误认识:祁付国的欺诈行为须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十条规定,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与交付财物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为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至1万元以上。若祁付国通过合同诈骗手段取得的财物价值达到此标准,即满足犯罪金额要件。
综上所述,判断祁付国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其主体身份、主观故意、欺诈行为、对方被骗及错误认识、以及犯罪金额等因素进行全面考察。若上述五个方面均得到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九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同上,第十条:“……本解释中使用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款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具有诈骗的故意,但其诈骗行为尚未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的程度,或者虽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但处分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总结:祁付国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量其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交付财物,以及骗取财物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以上述法律依据为评判基准,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材料,方可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