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具体想了解合同诈骗罪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以及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逃匿的;(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后逃匿的;(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签订、履行合同”,既包括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也包括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起点为诈骗数额达到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即行为人必须是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第三方,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骗取的财物数额以及行为方式等因素的犯罪。只有当这些因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起点较高,因此在实践中,只有当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不仅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还需要考虑骗取的财物数额以及行为方式等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确保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