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保险理赔 > 问答详情

受益人保险案例?

用户:193****7962 柳江县 2024-04-26 17:16 保险理赔 浏览量:10354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案例:甲先生为其妻子乙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子丙为唯一受益人。甲先生不幸去世后,保险公司准备向丙支付保险金。

1: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甲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受益权确立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指出,受益人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因此,甲先生去世后,丙作为指定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3:受益人权益优先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丙的受益权优先于任何遗嘱或继承权。

4:保险金支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甲先生去世后,无延迟地将保险金支付给丙。

5:权益争议处理

如若出现其他亲属对受益权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不受债权人的干涉。这意味着丙的受益权不受甲先生生前债务的影响,除非丙同意用保险金清偿。

总结:

:在本案例中,丙作为指定受益人,其权益受到《民法典》的充分保障。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丙有权优先获得保险金,且此权益不受遗产分配或债务纠纷的影响。保险公司需按约支付保险金,任何异议都不能侵犯丙的合法权益。

受益人保险案例?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