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确定实际损失,以及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合同诈骗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已经发生的财产减少或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
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诈骗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认定实际损失时,需要充分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损失评估报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其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和固定证据。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