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李女士的终身保险受益纠纷
1:合同成立与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终身保险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若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为李女士的儿子,那么该指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受益权的确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李女士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在合同中的权益是明确且受法律保护的。
3:变更受益人如果李女士想更改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除非有特殊原因并经李女士儿子同意,否则原受益人变更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4:保险事故与理赔当李女士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若此时受益人已变更,新指定的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原受益人无权干涉。
5:争议解决如发生关于保险受益权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应通过协商或诉诸法院解决争议。
总结::李女士的终身保险受益纠纷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保险事故下的理赔以及权益争议的解决。在法律层面上,关键在于合同的效力、受益权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金支付的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