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行为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这两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接下来,将从犯罪构成、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参考以及实务操作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普通诈骗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目的上相同,但在客观行为方式及适用范围上有区别。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一般情形,而第二百二十四条则具体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对于同时构成上述两个罪名的情况,《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中指出,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名,应按照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该文件并未直接针对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罪并存情况作出明确说明。
案例参考: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不会重复评价同一行为,而是择一重处断。
实务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若行为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一罪而非数罪并罚,这符合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于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多次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行为,一般不会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而是选择较重的一个罪名进行处罚,这是基于避免重复评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