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性质
保险受益权转让承诺是指被保险人或原受益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69条,这一行为属于债权让与,需要通知保险人并获得其同意。
二、合法性要求
1. 合同效力:《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权让与须基于有效合同,转让人需对受让人具有债权,且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公共秩序。
2. 权利瑕疵:若原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瑕疵权利(如已被法院查封等),转让无效,除非得到保险人的特别许可。
三、通知与确认
3. 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保险受益权转让也不例外,需通知保险人。
4. 确认程序: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如无异议,转让生效;如有异议,应提出反驳理由。
四、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5. 保险人同意:《民法典》第567条规定,保险人对债权让与有异议的,可拒绝支付保险金给受让人,但需提供合理理由。若同意,需履行付款义务。
五、转让后的效力
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保险受益人,有权依据合同请求保险金。但转让不影响原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
保险受益权转让承诺是基于《民法典》的债权让与制度,涉及合同效力、通知程序、保险人确认及权益保障。保险受益人需确保自身权益无瑕疵,且通知并获得保险人明确同意。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保险人需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总结:保险受益权转让承诺是基于《民法典》的债权让与制度,涉及合同效力、通知程序、保险人确认及权益保障。保险受益人需确保自身权益无瑕疵,且通知并获得保险人明确同意。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保险人需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