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这里的“无责任”是指该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不参与事故的发生和后果的判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以造成实际损害为限。本解释所称的实际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机动车驾驶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给予合理赔偿的数额。”
三、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明确写明了保险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明确写明,那么该受益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自愿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且应当就选定的内容进行书面约定。”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中的保险受益人,必须在投保时明确选择,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投保人负有赔偿责任。无论选择何种保险受益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综上所述,汽车保险中的保险受益人,必须在投保时明确选择,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投保人负有赔偿责任。无论选择何种保险受益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