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1. 《民法典》第833条: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需要治疗和康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2. 《民法典》第917条:因给付人寿保险金、健康保险金、财产保险金、责任保险金等原因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当承担死亡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其生存期间死亡,且保险合同未约定等待期,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死亡抚恤金。
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1. 《民法典》第602条:自然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了解并接受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
2. 《民法典》第1474条:承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确保保险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或解除。
三、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1. 《民法典》第1550条:保险公司有权利知道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权拒绝赔付超出保险金额的情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以便于其进行风险管理。
2. 《民法典》第1553条: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尊重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情况以及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保险公司应予以公正、公平的处理。
四、保障保险的稳定性
1. 《民法典》第1556条:保险公司应当保证保险合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动或者解除,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
2. 《民法典》第1558条:保险公司对于已支付的保险费,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但应承担相关的利息损失;对于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费,并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制定公平的赔偿标准
1. 《民法典》第1563条: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兼顾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民法典》第1565条:对于人身保险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当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赔偿金额过低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增加。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对可能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实现公平正义。
总结:2. 《民法典》第1565条:对于人身保险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当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赔偿金额过低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增加。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对可能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