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当房产证丢失且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以及遵循何种法律规定。答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房产证挂失流程:首先,权利人需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报告遗失并申请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声明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2、抵押权的影响:尽管房产证丢失,但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经设立并登记的,不会因房产证的丢失而受影响,抵押关系仍然有效。
3、抵押信息变更:在补办新的房产证过程中,需如实记载原有的抵押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灭失、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通知抵押权人:权利人在补办房产证的过程中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同时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5、后续处理:在新的房产证办理完成后,权利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变更手续,以保证抵押关系在新证上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房产证挂失并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权利人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配合完成相关抵押登记变更手续,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既要遵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与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