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是关于车辆贷款结清后解除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为您的法律顾问,我将从五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当您已经偿还了汽车贷款,应要求银行或金融机构及时解除车辆上的抵押登记。如对方拒绝办理,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完成解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