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为其妻子小李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小李为唯一受益人。小李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给小王。
1:保险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02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小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小王作为投保人,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条款。
2:受益人指定《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小王已明确指定小李为受益人,受益权不可撤销,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3:受益人死亡后的权益小李死亡后,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受益人的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小王作为小李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4:保险金性质保险金属于小李的遗产,但因其生前已被指定为受益人,故保险金应视为小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保险金不在此列。
5:诉讼时效如小王欲主张保险金,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金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见《民法典》第188条。
总结::小王作为小李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的归属、领取及可能的诉讼时效问题都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小王应确保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