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保障
1. 确保基本生活:根据民法典第92条的规定,“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收入不稳定的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向需要照顾的人支付生活费。”
2. 维护健康权:第9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二、财产损失保障
1. 保证财产安全:第97条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对财产进行检查,并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保护私有财产:第111条的规定,“对私有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该损失不计入赔偿限额,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三、精神慰藉和抚慰
1. 提供精神支持:第98条的规定,“对于遭受重大打击或受到精神折磨的人,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2. 赔偿精神损失:第1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精神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8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家庭和谐与稳定
1. 缓解冲突:第102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 维护家庭和睦:第105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形成良好的家风和社会风气。”
五、法律效力与执行力
1. 有效法律效力:第124条的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12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12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130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13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第1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超越权限,违反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135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办理法律事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他们应该享有保险公司的保障,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财产损失保障、精神慰藉和抚慰、家庭和谐与稳定以及法律效力与执行力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保险费、遵守保险合同等。因此,作为保险受益人,他们应该合法、合理地使用保险公司的服务,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他们应该享有保险公司的保障,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财产损失保障、精神慰藉和抚慰、家庭和谐与稳定以及法律效力与执行力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保险费、遵守保险合同等。因此,作为保险受益人,他们应该合法、合理地使用保险公司的服务,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