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属被保险人是指与主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其与主被保险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则可成为附属被保险人。
二、利益归属
《民法典》第671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由附带责任条款确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
三、权利义务关系
附属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金的同时,还负有协助被保险人解决保险事故的责任。具体来说,他们需要在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费用承担
对于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由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此外,在合同终止时,附带责任条款也可能影响附属被保险人的权益。
五、受益分配
若主被保险人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在此情况下,附属被保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到遗产的分配中来。
综上所述,附属被保险人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取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附带责任条款。同时,他们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协助被保险人解决保险事故的义务。
总结:综上所述,附属被保险人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取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附带责任条款。同时,他们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协助被保险人解决保险事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