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平等。《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原则进行交易活动。”“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对方未尽告知义务获取不当利益。”这意味着,不论合同是否已签订,只要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的不公平条款,保险人都有权要求改变。
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定的审查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保险标的的所有情况,并听取投保人的意见和询问。”
二、投保人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支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是由于保险事故可能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财产、职业伤害等,这些都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范围。
三、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保护
1. 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赔付证明。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书面请求后,及时出具赔付证明。”
2. 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
1.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获得利润。这包括收取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和接受额外的委托业务,如财产管理和投资咨询等。
2. 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其他业务实现利润。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实现自身的多元化发展。
五、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1. 保险公司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这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平等权利,以及保险公司的法定审查权。同时,保险受益人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赔付证明和退还保险费的权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利润来源主要来自收取保费和经营其他业务。然而,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平等权利,以及保险公司的法定审查权。同时,保险受益人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赔付证明和退还保险费的权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利润来源主要来自收取保费和经营其他业务。然而,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