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承担的有抵押贷款。这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抵押物归属、个人信用影响、剩余债务责任及子女抚养费支付等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贷款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那么即使离婚,双方也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另有协议或法院判决。
抵押物归属:若抵押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该方需独自承担还款责任。若抵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双方可能需要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抵押物的归属与相应的债务分担。
个人信用影响:若一方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导致双方信用受损。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剩余债务责任:即便抵押物已被处置,但若仍有未清偿部分,双方仍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子女抚养费支付:若涉及子女抚养权,抚养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直接免除其在贷款上的责任。《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在离婚过程中处理有抵押贷款问题,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还应充分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