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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先办抵押还是先放款?

用户:168****3401 新丰县 2024-11-24 15:52 抵押担保 浏览量: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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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的问题在于,在购买期房的过程中,是应该先办理抵押手续,还是应该先由银行放款。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约定优先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首先遵循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先办理抵押手续还是先放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风险控制视角

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通常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房产抵押登记完成,再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抵押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为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只有完成了抵押登记,银行才能获得有效的抵押权。

四、资金安全考量

银行放款前办理抵押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其债权的安全性。一旦购房者违约,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来优先受偿,减少自身损失。《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五、开发商责任

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抵押登记延迟,可能影响银行放款进度,甚至引发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经出卖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总结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通常建议先办理抵押登记,再由银行放款。这不仅符合合同约定原则,也是控制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当然,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合同条款以及当地政策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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