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保险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险人在其生前或者指定的代理人为其指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受益人的姓名会被包括在保险单中。
但是,《民法典》对此有所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本编所称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金钱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是不能随意更改的,除非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处理方式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变更规则。
总结:起来,《民法典》并没有要求保险受益人必须包含姓名,而是强调了保险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即保险合同一旦签订,除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处理方式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能随意更改保险受益人的姓名。同时,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保险受益人的姓名通常是需要包含在保险单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