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当抵押房产的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时,应如何处理以及有何相应的法律规定。答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抵押房产价值不足,债权人只能在房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债务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抵押物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抵押人优先受偿的抵押物的,其他抵押人及其保证人在放弃的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若抵押房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需按比例分配或通过法院清算程序解决。
追加担保与执行其他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追加担保或执行其名下的其他财产。
破产清算程序:如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抵押房产价值不足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综上所述,当抵押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房产价值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可通过追加担保、执行其他财产、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债务人也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