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李女士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1. 保险合同签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李女士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原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这表明李女士有权为其儿子购买保险。
2. 受益人指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在本案例中,李女士指定儿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3. 权利与义务: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时,有权利享受但无须偿还债务。《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儿子未在受益期内死亡,且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将归李女士所有。
4. 保险金支付:当李女士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作为指定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5. 法律责任:如果受益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欺诈行为,可能影响保险金的支付。例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意味着儿子必须诚信履行受益人的职责。
总结::购买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是常见的金融风险管理手段,法律对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护。李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在享受保险金的同时,也需确保受益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