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保险费受益人的确定权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民法典》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1. 投保人:根据《民法典》第1226条的规定,“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教育保险由投保人支付,那么投保人就是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民法典》第138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继承人;但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此,若教育保险由被保险人支付,则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3. 子女:子女享有与父母亲同样的继承权。若子女未满十八岁且无法独立生活,则他们也是教育保险的受益人。
4. 配偶:配偶享有与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继承活动。若配偶未满十八岁并且无法独立生活,则他们是教育保险的受益人。
5. 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对于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如果他们没有法定继承权或缺乏抚养关系,他们也不可能成为教育保险的受益人。但如果他们有代位继承权,或者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可能被视为受益人。
总结:来说,教育保险费的受益人通常是由其所有者,如投保人,支付并持有保险合同以领取保险金的人。然而,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受益人的人,那么这些特定的人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在实践中,受益人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条款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