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团体成员,其财产作为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自然人以其出生地为住所,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二、自然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取得保险金。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死亡的,除受益人之外的人无权请求支付保险金。”
三、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团体成员,其财产作为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97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参加团体保险,也不得强制他人放弃团体保险。”因此,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能强迫团体成员参加团体人身保险,也不能强制团体成员放弃团体人身保险。
四、非营利组织作为团体成员,其财产作为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977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也不得未经该组织同意而将其财产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因此,非营利组织不能随意剥夺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也不能未经非营利组织同意将其财产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目的。
五、团体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危机情况时,为其所有成员提供保险保障。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团体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因此,团体在发生重大事件或危机情况时,应为其所有成员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其住所、工作地点、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但不得滥用或剥夺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团体还应当在其财产中预留足够的保险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突发事件。
总结:综上所述,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其住所、工作地点、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但不得滥用或剥夺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团体还应当在其财产中预留足够的保险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