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在离婚时涉及已抵押的房产应如何分割或处理的法律规定。用户可能关心的主要问题包括:1) 房产归属权的确定,2) 抵押贷款的责任分配,3) 如何处理未还清贷款时的房产分割,4) 如果一方希望保留房产,如何解除另一方的抵押责任,以及5) 离婚后房产的再抵押或出售问题。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具体情况判决。”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房产的归属,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而《物权法》第196条指出:“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抵押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希望保留房产,必须先与银行协商解除另一方的抵押责任,否则无法单独处分该房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对于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还款情况、房产增值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再者,《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因物之所在,收益归物之所有人。”这意味着房产的收益和负担(如抵押贷款)应由房产所有者承担。
此外,离婚后,如果房产需要再次进行抵押或出售,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即使在离婚后,处理共有房产也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综上所述,离婚时房屋抵押的处理需遵循《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房产归属,并在尊重抵押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房产的分割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