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核心问题是,在抵押贷款中,银行是否享有作为抵押权人的权益。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抵押权的确立、行使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
抵押权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当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作为债权人,通过抵押合同成为抵押权人。
权利行使: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以清偿债务。《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承担:若银行不当行使抵押权,如违反程序处理抵押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412条指出,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履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也有义务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抵押权。例如,《民法典》第411条要求,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救济:如果出现争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确为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负有妥善管理抵押财产和合法行使权利的义务。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