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确立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确立方式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撤销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其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顺序享有。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因上述情形丧失受益权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因上述情形丧失受益权,其受益权可以依法恢复。
五、保险金的给付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总结::保险最后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角色,其权利确立、变更、撤销、受益顺序与份额的设定,以及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均受到《民法典》的严格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确保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