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有关可以进行抵押登记的物品种类,特别是指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能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用户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何种类型的财产可以依法设立抵押权,并进行抵押登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抵押登记主要涉及以下五种主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这意味着房产(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都可以设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房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
同样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表明,虽然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登记的抵押权在第三人面前可能无效。
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三)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这进一步确认了以上各类财产的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相关规则。
综上所述,用户可以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将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抵押财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可能因是否登记而有所不同,且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