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署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第126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精神健康状况等信息,以及与财产保险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状况危险因素。”
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保险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权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风险。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有权查看保险条款,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解释其中的风险和责任。
五、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身份证明材料。但是,这种请求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且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有权查看保险条款。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身份证明材料,但必须符合合法程序,并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有权查看保险条款。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身份证明材料,但必须符合合法程序,并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