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或者约定当然需要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没有特别指定的情况下,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继承人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受益人。
三、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将自己的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经保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保险标的发生转移。”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将其保险标的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就应当为新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
四、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部分损失、意外伤害等保险事故,按照本法规定保险金请求权消灭;但是,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除外。”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可能无法继续获得保险金。然而,基于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放弃索赔权。
五、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死亡和失踪,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丧失继承权;对于胎儿,未出生时亦丧失继承权。”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和失踪,继承人则无需再支付保险费,因此无须为其保险金主张权利。
总结::在案例中,继承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而保险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抛弃索赔权的人。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部分损失、意外伤害等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放弃索赔权,此时保险受益人便失去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和失踪的情况下,继承人不必支付保险费,也不必主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