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绿本(即不动产权证书)在何处办理抵押手续。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不动产权证书(绿本)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担保的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准备上述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抵押登记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登记审批等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抵押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证书(绿本)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同时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提交相关材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