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被保人并非受益人,而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93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而受益人则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或由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的人。
首先,保险合同的主体应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不是受益人。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但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因此,被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指向受益人。
其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产生。这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即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发生并死亡,然后保险公司才会支付保险金。这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保险是以标的物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赔偿,责任保险则以责任人的过错为基础的赔偿。
再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选择成为受益人。只有当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时,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再者,保险被保人并未获得任何特定的利益。保险是为了防范意外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被保险人并不能因为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最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一般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保险被保人视为受益人。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被保人并非受益人,而是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人。其权利义务主要基于保险合同的内容,而非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事实。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被保人并非受益人,而是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人。其权利义务主要基于保险合同的内容,而非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