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变更,有明确规定。
1. 根据第1089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变更为新的受益人。”
2. 根据第109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即使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没有提出变更请求,如果保险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3. 根据第1091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修改,但不影响保险合同关于赔偿责任和给付义务等基本条款的效力。”
4. 根据第109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用于特定事项的,应当优先支付该事项的相关费用。”
5. 根据第1093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享有人身保险利益的财产,不能作为保险金的给付对象。这是为了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提出变更请求,但如果保险合同未在有效期内或被保险人已死亡,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这一请求,除非保险人有其他特殊规定。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提出变更请求,但如果保险合同未在有效期内或被保险人已死亡,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这一请求,除非保险人有其他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