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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办查询抵押?

用户:185****7186 嘉黎县 2024-11-22 19:54 抵押担保 浏览量:4324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在“浙里办”APP上查询个人或企业的抵押登记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用户的问题涉及到五个主要方面:查询途径、抵押权的确立与变更、抵押权的公示与查询、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

  1. 查询途径:根据《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规定,“浙里办”作为浙江省政府官方推出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了包括不动产抵押在内的多项服务查询功能。用户可以通过下载并注册登录“浙里办”APP,在首页找到“不动产”或者直接搜索“抵押”,即可查询个人或企业名下的抵押登记情况。

  2. 抵押权的确立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至第417条对抵押权的确立、变更、转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9条指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 抵押权的公示与查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14条至第20条,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时,公众有权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民法典第413条至第416条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做了具体说明。如第413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414条进一步明确:“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 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如伪造抵押登记材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至第1170条也明确了因侵害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通过“浙里办”平台查询抵押信息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能够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任何涉及抵押权的操作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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